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教师法》修订草案有什么变化

时间:2021-12-23 15:29:10 来源:作者:x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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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教师法》修订草案有什么变化 昨日,教育部发布消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公布征询建议。

 现行标准的《教师法》于1993年施行,在2009年开展过一次调整。伴随着在我国教师队伍的经营规模、品质、构造产生变化,对标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的要求,对标众多教师的盼望,教师队伍基本建设工作中还具有很多亟需解决的难点。

 在这里情况下,教师法修订提上日程。

 根据2009年修正版《教师法》,本次《教师法》修订草案的转变有什么?有哪些闪光点?又给教师们提供了什么喜讯?

 坚信这种全是老师们关注的问题,第一时间对于此事作了整理和讲解,供众多教师参照。

 这种转变非常值得关心

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教师法》修订草案有什么变化

 01:明方向,明确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使命

 2009年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修订版

 第三条(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02:提门槛,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2009年版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教师法》修订草案有什么变化

 修订版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类别。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03:重师德,明确教师考核制度

 2009年版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标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三十条(结果运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教师法》修订草案有什么变化

 04:严要求,细化教师违规情形和处理办法

 2009年版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修订版

 第四十八条(师德失范)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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